2009-4
  「中國游戲工作委員會香港聯會有限公司」正式改名為「香港遊戲產業協會 Hong Kong Game Industry Association」。
 
2008-11
  協會策劃首屆「Hong Kong Online Game Show 2008」,大會邀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訊科技界) 譚偉豪博士作主禮嘉賓,並由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資訊科技部)總經理兼協會榮譽顧問容啟泰先生作致歡迎詞,在開幕前場外已有過千名玩家排隊等候,開幕後人潮更沖至各攤位搶購心愛遊戲產品。
 
2008-5
  協會策劃「香港遊戲界四川賑災大行動」,四川地震災禍後,重建工作刻不容緩!因此香港50間不同的遊戲公司首次破天荒合作,僅於14天內特別籌備了「香港遊戲界賑災大行動」,參加的遊戲公司分?網遊界及電視遊戲界別,而網遊運營商共捐了21套網遊虛網義賣,這合共1000份的虛擬道具吸引了近千玩家通宵排隊。
 
 
 
第一、 本公司的名稱是「香港遊戲產業協會 Hong Kong Game Industry Association」前稱「中國游戲工作委員會香港聯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協會")。

第二、 "協會","與"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遊戲工作委員會"之間,為促進中國大陸與香港兩地的行業組織和企業的交流保持密切聯系,以促進整個大中華地區遊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惟雙方并無領導、被領導及監管關系,亦無經濟上及財政上的關連。

第三、 "協會"的注冊辦事處將位于香港。

第四、 設立"協會"的目的為:

(1) 照顧、保護香港及澳門遊戲產業的整體利益并推動行業之建康發展﹔代表遊戲行業之從業人員的利益并協調他們的活動,而不論該等活動及關系是于從業人員之間,或是與其它遊戲行業或非遊戲行業的組織和團體或市民大眾有關﹔"遊戲行業"包括但不限于創作及制作遊戲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在刊物、電影、錄像帶上或以其它載體或手段制作用于商業、工業、教育、廣告或宗教目的或用途的產品﹔

(2) 建立和建全行業的行約、行規和行業標准﹔

(3) 促進會員間之團結及友誼﹔

(4) 改善遊戲行業及從業于或受雇于該行業之人士的福利,以達到在其中建立起和諧均等之關系的目的﹔

(5) 設立、經營及維持可幫助會員進步或可輔助提升其整體福利的文化、教育、康樂、社會及慈善事業﹔

(6) 與本地或海外的以改善或促進游戲行業及其從業人員和雇員為宗旨的組織、團體結盟或合作,并與相關的這類實體、組織結盟或合作,加強接觸聯系以強化「協會」之宗旨﹔

(7) 支持并執行關于發展遊戲行業及游戲作品的制作技巧、技朮和/或增進行業內外之和諧、效率及水平及/或遊戲行業之整體福利的設施、活動及規划等﹔

(8) 成立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信托或擔當任何與協會宗旨相關信托之信托人,并可接受管理及使用此等信托之資金及財產﹔

(9) 支持及保護會員之名譽及利益并保護其權利﹔

(10) 接受會員以合約或其它形式之權利轉讓,并以協會的名義提出強制實現該等權利之訴訟﹔

(11) 設立獎金或其它獎賞或榮譽,以提高遊戲作品創作之技能、技術和技巧﹔

(12) 以東主身份經營餐廳、快餐、茶室、小食部及酒廊等,并為會員提供各項設施﹔

(13) 開設有關遊戲制作及書刊的圖書館、檔案保管處及資料中心﹔

(14) 舉辦、協辦、支持預計能夠進一步實現協會宗旨的為法律所許可的展覽、比賽﹔

(15) 設立、舉辦及支持研究中心、訓練中心、學校或函授課程,以提供有助遊戲作品創作及制作之知識或技巧的教育和工具﹔

(16) 承辦、參與及支持為改善和提高遊戲創作及制作水平而無論在本地或在海外舉辦的演講會、研討會、訓練課程、討論會、會議及其它活動﹔

(17) 單獨地承辦或以協辦形式,與其它適當的組織或人士聯合舉辦的、用于提高和加強公眾人士對戲作品的理解、欣賞及普及的活動、設施及計划﹔

(18) 代表會員及其它團體管理許可証方案﹔

(19) 若認為合適,作為會員之代理人、代表人、法律代理人,代表個體 的或集體的會員提出訴訟﹔

(20) 使「協會」在外國或地區得到注冊或承認﹔

(21) 使用各種媒體及方法,令「協會」的宗旨及活動得到廣泛認識及推展﹔

(22) 為實現「協會」之宗旨,以一切合法的方法籌集經費,征求、接受、募集個人、信托機構、公司、法人團體、協會、社團、研究機構、其它組織或權力機關,或政府或公共事務機構或公共團體的財務上的及其它形式的幫助、贊助,并舉辦籌款活動﹔

(23) 倘若理事會認為適當,邀請、招攬、接受個人、公司、法團、社團、機構及其它組織或權力機關或政府或公共事務機構,作為「協會 」資助人或贊助人﹔

(24) 根據理事會不時決定之路線,安排、從事、進行一般的或特別的研究工作,并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

(25) 對影響遊戲行業利益的所有問題,作全面撿討,并通過商討、通信、請愿或其它方式代表遊戲業界的意愿﹔

(26) 租用、購買、接受租約、交換、租賃或以其它方式取得香港或其它地方之合適的樓宇或其中部份,以及相關之產業權、利益或權利、裝置及裝備,或為該等樓宇或其中之適當的部分及裝備而作出安排﹔

(27) 管理、保養、改善及發展和/或重建「協會」之全部或部分物業、土地、樓宇,并可依據「協會」賑合適的代價和條件,與它人聯合項o或使用或共同擁有、出租、按揭、分租、交換、歸還、出售或以其它方式使用或處分該等業權及權益的全部或部分﹔

(28) 為「協會」發展其目的所需之金錢,以「協會 」認為合宜之方式及適當之抵押品借入或籌集金錢,尤其通過發行債券,債權証或以債權股証、匯票、承付票或「協會」其它之契約或保証,或以「協會 」 之現時或將來之物業或其中部分按揭或押記﹔

(29) 以「協會」不時之決定及認為合適之方式,投資及處理非實時需應用之金錢于証券﹔

(30) 安排各種保險及其它會員的福利﹔

(31) 鼓勵全權擁有之附屬「協會」進行「協會」授權從事之事務,并認購、取得及擁有任何此等附屬「協會」股權﹔

(32) 以私人契約或以按揭或抵押全部或部分之「協會」業務、物業、資產與權益(現在的及未來的),或兩法相用,或采取其它方式,擔保或其它方式支持或保証「協會」之全權擁有附屬「協會」之負債及責任及任何金錢的支付(包括但不局限于資本、本金、溢價、利息、股息、証券、股票或債券)﹔

(33) 促進、支持或反對影響遊戲行業利益之立法或其它措施﹔

(34) 為了會員及其工作人員的利益,設立、維持或取得捐款或非捐贈撫恤金或養老基金,并向是或曾是其配偶、家庭成員及與其有依賴關系的人仕發放或促致向上述人士發放之捐款、退職金、撫恤金、津貼或酬金﹔

(35) 在全世界的范圍內,申請、注冊、購買或通過其它的方法取得并保護、延長及續展一切對于「協會」和/或其會員而言是有利的或有用的著作權、專利、專利權、發明牌照、許可証、注冊商標、設計、保証及特許權,并在許可或授予的許可或與此相關的專利權下,進行有償的行使、使用、利用和創作活動,且為此使用金錢。檢驗并改進或努力改進「協會」取得的或計划取得的權利﹔

(36) 發出、制作、接受、背書、轉讓、簽署或通過其它方式取得、交換、交出、兌換、進一步持有、改變、出售及經營付票、匯票及其它可流轉的或可轉讓的票據﹔

(37) 與任何存有「協會」之利益的地方的政府或有權機關達成協議,并為直接地或間接地提升「協會」之宗旨的目的,或為影向「協會 」的構成而采取一切必要的或適當的步驟,完成一切談判和計划。反對任何其它公司、法團、個人或組織采取的被認為是直接地損害「協會」宗旨的行為﹔

(38) 無論是「協會」本身,還是通過其全權擁有的附屬「協會」,均需在其經營的與游戲行業相聯系的業務中,特別體現這些宗旨﹔

(39) 列于本條款之副條款中的宗旨,當給予最寬泛的解釋,而非狹窄的解釋。除非上下文有明確的要求,否則它們將不受任何這些副條款或其它副條款中提述或推論的含義或被「協會」的名稱限制。這些副條款或其中包含的宗旨或其中所規定的權利,均不得被視為是附屬或從屬于任何其它副條款所定的宗旨或權利。「協會」享有充分的權利,以行使每一個副條款所規定之所有的及任何的權利,如同每一個副條款中都包含一項獨立的宗旨一樣﹔

(40) 概括而言,作出可以實現上述宗旨或與上述宗旨連帶的或有利于實現上述宗旨的一切其它事項。

第五、 會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六、 「協會」以任何方式取得的收入和財產,將被全部用于促進「協會」的宗旨,如同本大綱所規定的那樣。其中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以股息或紅利的形式,直接或間接地支付給或轉讓給是或曾是會員的人士,或他們中的部分人士,或任何向他們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士。

本條所規定的任何內容,均不影響確實為「協會」服務的工作人員或雇員或成員或其它人士支付作為他們勞動報酬的給付。

第七、 本「協會」每名成員均承諾,在其為會員期間或不再是其成員后一年內,一旦發生「協會」被清盤的事件時,為「協會」分擔付「協會」之在其仍為會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務,以及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為調整分擔人分擔款項的權利,分擔的款額將被規定為不超過100港元。

第八、「協會」清盤或解散之時,及至清償完所有的債項及債務后,如果尚余任何形式的財產,則不應將其返還或分發給會員,但必須將其交付或轉交給其它擁有與「協會」宗旨相同目的的公共機構,此等機構,應有將禁止該機構或該機構的成員分配機構之收入及財產,程度就如本大綱第六條對「協會」的要求。這種機構對象將于「協會」解散之時或之前,由會員作出決定。如果不能實行,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慈善基金有管轄權的高等法院法官作出判決,倘若不能實現前款規定,則交付給以慈善為宗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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